一、文件依據
《教師資格條例》實施辦法(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(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)第二十四條: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,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,申請補發。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。
二、須提供材料及程序
1.核實是否為龍崗區發證機關所發證書,如非龍崗區發證機關所發證書,應回原發證機關補發(換發)。
2.申請人所持教師資格證書屬于遺失需補發的,須提供:
?。?)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申請表(一式兩份,需張貼照片,本人簽名);
?。?)個人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證件照(1張,用于制證);
?。?)原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;
?。?)身份證復印件(1份)。
3.申請人所持教師資格證書屬于損毀需要換發的,除上述4項材料外,還應提供:原教師資格證書。原發證機關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