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三條 區監察部門會同區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、廣東省、深圳市和龍崗區的有關規定,定期組織檢查、評估政府公眾網站。
第三十四條 區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公眾網站的政務公開、網上辦事、公眾參與意見的處理及反饋進行監督,每半年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情況。
區監察部門會同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組織開展網上評議,由公眾和第三方機構評議各街道、各部門公眾網站情況。
第三十五條 政府公眾網站檢查評估情況、監督報告、評議結果由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,并將其作為各街道、各部門主管領導績效考核指標之一。
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,由區監察部門對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、教育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。